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红酸枝Ⅱ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红酸枝Ⅱ
1.2 商品代码:HSZ2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红酸枝Ⅱ数量(单位:立方米):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红酸枝Ⅱ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立方米。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红酸枝Ⅱ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红酸枝Ⅱ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红酸枝Ⅱ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交收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费。
六、交收质量标准
6.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收的红酸枝Ⅱ(俗称:花枝)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俗称:花枝)现货交收的商品产自老挝、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3-2009 木材密度测定方法
GB/T 4822-1999 锯材检验
GB/T 4823-1995 锯材缺陷
GB/T 17659.2-1999 原木锯材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第2部分:锯材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GB/T 18107-2000 红木
6.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T 4823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3.1 边材
木材边部靠近树皮、相对于心材而言颜色较浅的部分。
6.3.2 空洞
由于木腐菌的作用致使木材内部组织完全被破坏而出现的空心,或者树木伐倒时根干未锯透的部分产生抽拔或撕裂所造成的抽心损伤。
6.4 质量要求
6.4.1 材质指标
表1 红酸枝Ⅱ交收的材质限度要求
缺陷名称 |
检量与计算方法 |
允许限度 |
心材腐朽 |
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材面面积的 |
5% |
空洞 |
材身空洞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所在材面宽度的 |
25% |
端面空洞面积不得超过所在端面面积的 |
20% |
|
弯曲 |
顺弯最大拱高不得超过内曲水平长的 |
10% |
6.4.2 边材指标
每批货次(20立方米或20立方米的整数倍),边材比率=[(端面尺寸-端面心材检尺径)/端面尺寸],整体平均值不超过15%。
边材比率检量与计算方法按6.5.2.2规定执行。
6.4.3 溢短指标
每批货次(20立方米或20立方米的整数倍),材积偏差不超过±0.8%。
6.5 检验方法
6.5.1 树种鉴定按GB/T 18107执行。
6.5.2 锯材缺陷按GB/T 4823执行。
6.5.2.1 空洞的检算
6.5.2.1.1 材身空洞的检算:
与锯材纵长方向成垂直量得的最大空洞尺寸,与所在材面检尺宽度相比(见图1),用百分率表示,按式(1)计算:
式中:Hc ——材身空洞比率,%;
d ——材身空洞直径,mm;
B ——材面检尺宽度,mm。
图1 材身空洞的检量
材身空洞按四个材面中空洞最严重的面为检算面,同一检算面上多处空洞不累加计算。
6.5.2.1.2 端面空洞的检算:
以端面空洞面积与所在端面面积相比,用百分率表示,按式(2)计算:

式中:Hd ——端面空洞比率,%;
a ——端面空洞面积,mm2;
A ——端面面积,mm2。
端面空洞按两个端面中空洞最严重的面为检算面,同一检算面上多处空洞不累加计算。
6.5.2.2 边材的检算
通过端面心材中心量心材检尺径,以端面尺寸和心材检尺径之差与端面尺寸相比(见图2),用百分率表示,按式(3)计算:
式中:Sw ——端面边材比率,%;
D1 ——端面心材检尺长径,mm;
D2 ——端面心材检尺短径,mm;
W ——端面检尺宽度,mm;
T ——端面检尺厚度,mm。

图2 几种典型端面边材的检量示意
6.5.3 锯材检验按GB/T 4822执行。
其中长度以10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长度不足10cm时,足5cm增进,不足5cm舍去。
6.5.4 材积计量按GB/T 1933执行。
其中试样处理满足GB/T 1933中7.1.2的要求;不规则试样使用排水法测量材积,其测定试样材积装置满足GB/T 1933中7.2.2的要求。
6.5.5 检查抽样、判定方法按GB/T 17659.2执行。
6.6 包装、标识
6.6.1 包装
红酸枝Ⅱ交收标准品的包装方式为打捆包装,用钢带打包机固定,每捆用不少于三根钢带打包固定。
6.6.2 标识
每20立方米货物配置一个标准方标签,标准方标签中需注明该标准方号、仓库号码、品名、存入方、入库时间、库位、总捆包数、总根数、总材积等;该标准方中每捆包分别配置捆包标签,捆包标签中需注明所属标准方号、捆包编号、材积、根数等。标签的内容信息与实际货物必须完全一致。标签应统一制作,放置在对应标准方货物的显眼处。
七、合同订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交付合同订金,合同订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3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交收细则(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注册仓单》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红酸枝Ⅱ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红酸枝Ⅱ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红酸枝Ⅱ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红酸枝Ⅱ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红酸枝Ⅱ商品代码HSZ2。
二、红酸枝Ⅱ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0.2立方米,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立方米,最小变价单位为10元/立方米。
三、红酸枝Ⅱ交易手续费为电子交易合同的0.08%。
四、红酸枝Ⅱ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20立方米,交收申报数量为20立方米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00元/立方米。
五、红酸枝Ⅱ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15:30-15:4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费。
六、红酸枝Ⅱ延期交收补偿费率为0.05%。
七、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自行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自行交收。